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對國際遇險頻率造成妨害性干擾。
- 前項國際遇險頻率為490kHz(千赫)、518kHz、2.182MHz、2.1875MHz、121.5MHz、156.525MHz、156.8MHz、406.1MHz及其他遇險、警報、緊急或安全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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