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符合附件四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表之規定。
根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34條,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符合附件四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表之規定。這表示在無線電頻率的發射過程中,必須遵守附件四中關於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表的規定,以確保發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不會造成干擾。 依據資料法源資訊整理,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表是根據電波監理業務的管理辦法訂定的。這表示管理辦法對於無線電頻率的發射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無線電頻率使用必須符合這些規定,以確保無線電通信的正常運作和頻率的合理分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