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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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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列舉不符合事項,並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2. 2.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3. 3.第一項評鑑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及評鑑委員三至五人,任期均為一年。
  4. 4.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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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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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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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組成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