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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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無法以本辦法所定方式通報時,得先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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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電信事業無法以本辦法所定方式通報時,得先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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