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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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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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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地球電臺設置完成,應依本法
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經
主管機關
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衛星地球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電臺設置地點、車牌號碼、航空器名稱或船舶名稱。 三、設置者名稱。 四、頻率及頻寬。 五、發射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功率。 六、天線廠牌、型號。 七、有效期間。 八、衛星名稱、轉頻器編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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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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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電臺之使用管理及限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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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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