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5

快速跳轉
  1. 1.衛星地球電臺設置完成,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2. 2.衛星地球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電臺設置地點、車牌號碼、航空器名稱或船舶名稱。 三、設置者名稱。 四、頻率及頻寬。 五、發射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功率。 六、天線廠牌、型號。 七、有效期間。 八、衛星名稱、轉頻器編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衛星地球電臺設置完成,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