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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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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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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地球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前項電臺執照屆期後,仍有設置之必要者,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
主管機關
申請換發;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新電臺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前項之審驗不合格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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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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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電臺之使用管理及限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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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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