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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衛星地球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2. 前項電臺執照屆期後,仍有設置之必要者,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新電臺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3. 前項之審驗不合格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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