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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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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管線單位因維修或建設需要,要求遷移電信線路,經設置者會勘受理者,所需遷移費用由提出需求之管線單位全額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法條可以得知,其他管線單位因維修或建設需要,要求遷移電信線路,經設置者會勘受理者,所需遷移費用由提出需求之管線單位全額負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的規定,判決如主文。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可知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應於得請求時起5年內,請求人民繳納之,倘未依法遵期為之,其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時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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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第 11 條規定:「其他管線單位因維修或建設需要,要求遷移電信線路,經設置者會勘受理者,所需遷移費用由提出需求之管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