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辦理道路工程有遷移電信線路之必要時,相關遷移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道路工程時,既有電信線路必須永久遷移者,應由設置者負擔全部費用。 二、附掛於前款道路上橋樑之電信線路,遇有橋樑拓寬或改建,設置者應配合施工,辦理遷移,並負擔全部費用。 三、電信線路配合道路工程屬臨時遷移時,由道路施工單位全額負擔遷移費及搶修費。
根據法規,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損壞賠償負擔的辦法第8條規定,對於辦理道路工程需要遷移電信線路的情況,應依以下規定辦理遷移費用: 1. 辦理道路工程時,如果需要永久遷移電信線路,那麼遷移費用應由電信線路設置者負擔。 2. 如果遷移的是附掛於道路橋樑上的電信線路,在橋樑拓寬或改建時,設置者應配合施工並負擔全部費用。 3. 在電信線路需要臨時遷移以配合道路工程的情況下,道路施工單位應全額負擔遷移費及搶修費。 根據此法條,我們可以以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電子報載-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第 8 條修正草案,了解具體適用情形,以及相關案例或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