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處理機構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電信事業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
根據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第5條,爭議處理機構的所屬人員以及調處委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電信事業的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報 範例:根據行政院公報的相關條文,曾發生過某爭議處理機構的人員同時兼任電信事業的某職務,違反了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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