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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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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登記電信工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由主管機關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 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資本額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應聘人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2. 2.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及營業所在地。 二、公司或行號之代表人、應聘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資本額。
  3. 3.第一項申請者檢附文件有不完備或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申請,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4. 4.登記執照之申請、換發或補發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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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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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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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申請登記電信工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發電信工程業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