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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信工程業之代表人,具有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資格者,得自任該電信工程業之應聘人員(以下簡稱應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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