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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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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記執照登載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應檢附第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2. 2.電信工程業者所領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者,應檢附申請書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3. 3.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或補發之登記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登記執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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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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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登記執照登載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應檢附第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