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電臺執照的有效期間為五年。在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電臺的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應於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進行換發電臺執照程序。具體的換發程序因船舶的不同而有所區分,包括船舶的航行性質和是否符合特定標準。船舶所有人變更時也應該申請換發電臺執照。在電臺執照遺失、毀損或內容需要變更時,也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註記變更。 參考資料: 根據前述"航業法"修正相關規定,航業法第13條第1項明確指出了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需檢附營運計畫及相關文件,並需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的要求。若有相關變更,則需要進行相應的申請和審查。 舉例: 根據前述資料所述,航政機關註銷或廢止了一艘船舶的國籍證書,該處理程序也涉及到了相應的電臺執照的處理,因此在船舶相關許可證作廢或變更時,也需要符合電臺執照的相應變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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