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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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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檢附下列器材、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審驗器材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申請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 四、器材來源證明文件。 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非法人團體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子檔案,包含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資料。
  2. 2.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留存外,其餘器材、文件於核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時一併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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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案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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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檢附下列器材、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