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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審驗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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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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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
非
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
駁回
其申請。
前項申請經審驗不合格者,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屆期未申請複審或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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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審驗作業程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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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標籤使用及市場管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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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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