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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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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同廠牌、型號、硬體、射頻功能、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應方式、配件或天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應分別申請審驗。
  2. 2.以同一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與不同平臺組裝之限制性最終產品,應分別申請審驗。
  3. 3.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變更原申請者、廠牌、型號、硬體、射頻功能、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應方式、配件或天線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重新申請審驗。
  4. 4.變更經型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不變更原申請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 一、僅變更天線、外觀、顏色、材質、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配件、廠牌或型號。 二、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減少發射功率、頻率範圍、頻寬或頻道數。
  5. 5.變更經型式認證取得審驗證明之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不變更原申請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 一、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增列適用平臺。 二、僅變更天線、外觀、顏色、材質、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配件、廠牌或型號。 三、僅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減少發射功率、頻率範圍、頻寬或頻道數。
  6. 6.依第四項或前項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者,應以書面敘明該產品與原審驗合格型號產品間之差異性,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
  7. 7.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僅變更外觀、顏色、材質、外接電源或配件不影響射頻功能,經原驗證機關(構)確認後,得免申請重新審驗。
  8. 8.前項屬變更外接電源或配件者,應向原驗證機關(構)換發審驗證明。
  9. 9.變更取得審驗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不變更原申請者、射頻硬體、廠牌及型號,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關(構)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時,得使用原審驗合格標籤: 一、以韌體或軟體變更調變技術、發射功率、頻率範圍、頻寬或頻道數。 二、變更附屬非射頻功能。 三、變更電源供應方式、配件。 四、變更天線。 五、變更外觀、顏色或材質,經原驗證機關(構)重新審驗者。 六、以取得審驗證明之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組裝之限制性最終產品。
  10. 1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取得審驗證明者,於相關技術規範修正,並限期重新申請審驗時,應申請重新審驗,並得使用原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內容,我目前無法提供逐條釋義以及相關的範例。

  • 名詞
  • 認證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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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不同廠牌、型號、硬體、射頻功能、外觀、顏色、材質、電源供應方式、配件或天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