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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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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取得審驗證明之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後,取得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證明者,應於該完全最終產品販賣前,檢附標註完全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案,向原驗證機關(構)登錄。
  2. 2.以完全射頻模組(組件)取得審驗證明者,授權他人使用其審驗合格標籤,於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後,取得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證明者應檢附標註完全最終產品廠牌、型號及外觀照片之電子檔案,向原驗證機關(構)登錄。
  3. 3.前二項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登錄時,應提供組裝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完全最終產品或其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登錄作業,原驗證機構暫停或終止審驗工作者,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5. 5.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販賣。經改正後,始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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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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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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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以取得審驗證明之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後,取得該完全射頻模組(組件)之審驗證明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