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規定,根據法令文字所述,在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燃燒、爆裂、燒熔或其它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取得審驗合格證明者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相關資料,包括設備詳細資訊、危害發生情況、改正措施和必要時的召回措施等。主管機關在進行調查時,可以委託相關機構進行測試,並通知取得審驗證明者陳述意見。如果經調查確定行動電信終端設備確實有危害消費者安全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命令限期進行召回、回收或銷燬。 舉例來說,在《無線電頻率管理規則》中,對於無線電頻率的管理有詳細規範,包括設備的標準和認證要求。當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出現安全問題時,應當按照相關法規進行通報和與主管機關合作進行調查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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