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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燃燒、爆裂、燒熔或其它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者,取得審驗合格證明者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下列資料: 一、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名稱、廠牌、型號、序號、產地、重大危害情事發生時間、內容或可能原因。 二、擬採取之改正措施、對消費者所需提出之警示及其內容。 三、必要時之召回措施,或無召回必要之理由。
  2. 主管機關就前項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進行調查,認為有測試必要時,得委託設有與測試項目有關之測試儀器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測試機構、測試實驗室或其他有關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辦理之,並得於調查報告獲致結論前通知取得審驗證明者陳述意見。
  3. 經調查認為行動電信終端設備確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者,主管機關得命取得審驗證明者、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者及特定產品銷售者限期進行召回、回收或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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