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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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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燃燒、爆裂、燒熔或其它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者,取得審驗合格證明者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下列資料: 一、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名稱、廠牌、型號、序號、產地、重大危害情事發生時間、內容或可能原因。 二、擬採取之改正措施、對消費者所需提出之警示及其內容。 三、必要時之召回措施,或無召回必要之理由。
  2. 2.主管機關就前項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進行調查,認為有測試必要時,得委託設有與測試項目有關之測試儀器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測試機構、測試實驗室或其他有關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辦理之,並得於調查報告獲致結論前通知取得審驗證明者陳述意見。
  3. 3.經調查認為行動電信終端設備確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者,主管機關得命取得審驗證明者、被授權使用審驗合格標籤者及特定產品銷售者限期進行召回、回收或銷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規定,根據法令文字所述,在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燃燒、爆裂、燒熔或其它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取得審驗合格證明者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相關資料,包括設備詳細資訊、危害發生情況、改正措施和必要時的召回措施等。主管機關在進行調查時,可以委託相關機構進行測試,並通知取得審驗證明者陳述意見。如果經調查確定行動電信終端設備確實有危害消費者安全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命令限期進行召回、回收或銷燬。 舉例來說,在《無線電頻率管理規則》中,對於無線電頻率的管理有詳細規範,包括設備的標準和認證要求。當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出現安全問題時,應當按照相關法規進行通報和與主管機關合作進行調查和整改。

  • 消費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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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燃燒、爆裂、燒熔或其它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者,取得審驗合格證明者應立即向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