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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主管機關尚未訂定技術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2. 前項技術規範之電磁相容或電氣安全等標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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