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3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另外,依據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9項授權訂定之相關法規,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專用電信網路管理辦法、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中的電臺審驗項目,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或其可替代者,在進行審驗時需適用各該管理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自電信法第37條第9項的授權規定,根據此規定,相關法規中包含對電臺設置使用、專用電信網路、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的管理辦法,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的審驗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在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中,對於相關電臺的審驗也需要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的審驗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