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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51 條
- 1.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始得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但業餘無線電之短期作業,不在此限。
- 2.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條件、等級、資格測試、呼號管理、電臺之設置與審驗、人員與電臺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使用管理與限制、業餘無線電短期作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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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電信管理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了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發給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後,才能申請設置及操作業餘無線電臺。根據此法規,業餘無線電的設置和操作需要獲得相應的執照,才合法進行。例如,若某人想在家中設置業餘無線電臺用於業餘無線電活動,就需要先通過主管機關的測試,並獲得相應的執照才能合法進行。 相關參考資料可從"原審卷"中找到,例如在"原審卷第七十二頁至第八十三頁"的相關案例中,可能有對業餘無線電人員申請執照及測試的具體情況描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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