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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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信設備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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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信設備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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