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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其電臺執照: 一、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 二、經主管機關廢止電信事登記或經營許可。 三、電臺執照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四、頻率使用證明經廢止。 五、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且未依規定申請換發。
  2.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電臺射頻設備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電臺執照。 二、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置准證明。 三、無法於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內完成電臺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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