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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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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其電臺執照: 一、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 二、經主管機關廢止電信事登記或經營許可。 三、電臺執照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四、頻率使用證明經廢止。 五、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且未依規定申請換發。
  2. 2.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電臺射頻設備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電臺執照。 二、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置准證明。 三、無法於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內完成電臺設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5條,電臺天線應符合飛航安全標準及營建相關法規,天線鐵塔的標誌及障礙燈也應符合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的規定。 例如,被上訴人前因業務所需,委由工業技術研究院至臺南天馬臺廣播天線(75 公尺高幕型天線),現場檢測電磁場強度,並依該檢測報告量測結果顯示,其電場強度之最高與最低值介於 2.21-20.93 (V/m)之間,遠低於國際輻射保護協會所訂之標準,即 5,000-30,000 (V/m),證明被上訴人所設置的天線符合飛航安全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法規
  • 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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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電臺執照: 一、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 二、經主管機關廢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