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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臺設置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
  2. 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檢附原設置核准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最長不得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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