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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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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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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者完成微波電臺設置後,應依本法
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經
主管機關
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微波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電臺設置地點或車牌號碼。 三、設置者名稱。 四、頻率及頻寬。 五、發射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功率。 六、天線廠牌、型號。 七、有效
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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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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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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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電臺之使用管理及限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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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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