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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用電信電臺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且不得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2. 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該電臺,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自原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 設置者依前項申請換照時,應檢附數位發展部發之頻率使用證明,主管機關始予以換發。
  4.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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