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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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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用電信電臺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且不得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2. 2.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該電臺,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自原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 3.設置者依前項申請換照時,應檢附數位發展部發之頻率使用證明,主管機關始予以換發。
  4. 4.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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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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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予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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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專用電信電臺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設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