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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臺執照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2.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與原准或執照之有效期限相同。
  3. 電臺執照,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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