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者依前條規定變更網路設置計畫經核准,或變更電臺頻率、頻寬、發射功率、設置處所或發射機,但未超出原核定之網路設置計畫所載內容者,設置者應依第十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自用網路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的程序和所需文件。根據法條,在申請設置電臺時,申請者需要檢具電臺設置申請書、頻率使用證明影本、核准的網路設置計畫以及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文件。例如,適用於這條規定的案例可以是申請者向主管機關提交了包含電臺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率等細節的完整申請書。 參考資料來自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並且最新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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