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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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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依其設置用途,分類如下: 一、公共服務網路:指設置供急難救助、公共使用或其他公共服務之網路,包括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運、航空地勤、漁、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等公共服務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 二、自用網路:屬前款網路,設置供自己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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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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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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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專用電信網路依其設置用途,分類如下: 一、公共服務網路:指設置供急難救助、公共使用或其他公共服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