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了申請設置公共服務網路者應提供的文件,包括申請書、網路設置計畫、審查費繳費證明文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符合公共服務用途函等。其中,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設置區域、無線電頻率使用目的及規劃、防干擾之必要規劃、網路架構、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無線電臺設置規劃等。 參考資料: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文本。該法規明確規定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應提供的文件,並要求網路設置計畫中應載明的各項事項,包括設置區域、無線電頻率使用目的及規劃、防干擾之必要規劃等。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公共服務網路設置的合法性與安全性。 舉例:一家電信公司計劃在某個地區設置無線網路,根據法規要求,該公司需要提交完整的網路設置計畫,並在計畫中詳細說明設置區域、無線電頻率使用目的及規劃、防干擾規劃等相關事項,以符合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