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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之頻率容許差度及混附發射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2. 業餘無線電機之混附發射對其他無線電接收機產生妨害性干擾者,應立即停止發射並予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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