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釋義如下: 1. 業餘電臺增設或變更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業餘電臺拆除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針對第 25 條第 1 項,根據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對於業餘電臺增設或變更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驗合格,才能獲得使用許可;同樣地,拆除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也必須依照相關規定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2. 前項業餘電臺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應符合業餘無線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 針對第 25 條第 2 項,業餘電臺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必須符合業餘無線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的規定。 以上解釋參考了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並根據法律相關文件進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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