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餘電臺之呼號,由主管機關發業餘電臺執照時指配。但臨時電臺得於申請設置使用時,由主管機關指配。
  2. 業餘無線電人員不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但臨時電臺之呼號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及無重複指配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指配之。
  3. 業餘無線電人員取得較高等級之資格後,原設置之業餘電臺得申請改配呼號。
  4. 前項業餘電臺呼號一經改配,原業餘電臺呼號予以收回,不得再使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