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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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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業餘電臺之呼號,由主管機關發業餘電臺執照時指配。但臨時電臺得於申請設置使用時,由主管機關指配。
  2. 2.業餘無線電人員不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但臨時電臺之呼號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及無重複指配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指配之。
  3. 3.業餘無線電人員取得較高等級之資格後,原設置之業餘電臺得申請改配呼號。
  4. 4.前項業餘電臺呼號一經改配,原業餘電臺呼號予以收回,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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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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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業餘電臺之呼號,由主管機關於核發業餘電臺執照時指配。但臨時電臺得於申請設置使用時,由主管機關指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