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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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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 一、承轉團體業餘電臺、特殊業餘電臺、臨時電臺及本國籍人士短期操作業餘電臺之申請案,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 三、協調特殊業餘電臺間和諧使用頻率。 四、舉辦業餘無線電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3條,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 一、承轉團體業餘電臺、特殊業餘電臺、臨時電臺及非本國籍人士短期操作業餘電臺之申請案,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這項規定意在讓團體業餘無線電團體有參與的權利,並提供專業意見。例如,如果有一個業餘無線電團體要申請特殊業餘電臺,他們可以透過主管機關委託的方式協助辦理申請案。 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 這項規定允許業餘無線電團體提供專業意見關於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例如,團體可以提供意見關於試題的設計及內容。 三、協調特殊業餘電臺間和諧使用頻率。 此條款讓團體有權力協調特殊業餘電臺間的使用頻率,以確保頻率的合理分配和順暢使用。 四、舉辦業餘無線電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 業餘無線電團體可以通過被主管機關委託,舉辦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以提升業餘無線電人員的知識和技能水平。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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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 一、承轉團體業餘電臺、特殊業餘電臺、臨時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