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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測試及格,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始得申設業餘電臺,經取得業餘電臺執照及電臺呼號後,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
  2. 外國人參加前項所定之測試,以持有居留證明或護照者為限;外國人申設業餘電臺,以取得居留證明及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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