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業餘電臺發射之佔用頻帶寬度,於作業頻率未達二十九百萬赫時,不得超過十千赫;作業頻率在二十九百萬赫以上時,除業餘無線射頻電機技術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二十千赫。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