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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業餘電臺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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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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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電臺得與警察、消防或衛生機關設置之緊急救難電臺構成通信網,經警察、消防或衛生機關協調,協助救災及提供服務。
前項通信網得使用三點五百萬赫、七百萬赫、十四百萬赫、二十一百萬赫、一百四十五百萬赫及四百三十三百萬赫等頻率。
一百四十五百萬赫及四百三十三百萬赫為呼叫及緊急救難頻率,任何電臺不得停留佔用及干擾。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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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核換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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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餘電臺之設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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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業餘電臺之設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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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業餘電臺之作業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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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業餘電臺之控制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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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管理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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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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