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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信事業之登記,其登記費之費額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者,每案收取五百元。 二、實收資本額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一千元。 三、實收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二千五百元。 四、實收資本額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每案收取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實收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每案收取二萬五千元。
  2. 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准籌設者,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辦理登記時,免收前項費用。
  3. 登記證明因登載事項有變更,申請換發者,收取變更登記費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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