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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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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信事業之登記,其登記費之費額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者,每案收取五百元。 二、實收資本額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一千元。 三、實收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二千五百元。 四、實收資本額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每案收取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實收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每案收取二萬五千元。
  2. 2.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准籌設者,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辦理登記時,免收前項費用。
  3. 3.登記證明因登載事項有變更,申請換發者,收取變更登記費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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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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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規定:「電信事業之登記,其登記費之費額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者,每案收取五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