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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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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自行對電臺內部系統運作、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估進行測試完成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2. 2.前項測試時,僅得發射測試用之測試音或檢驗圖,用以量測輻射電場強度、評估電波涵蓋範圍與電波干擾情形,不得為其他使用。但既設電臺及轉播站得使用其節目進行測試。
  3. 3.電臺之測試,不得妨礙其他電臺之播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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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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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第 5 條規定:「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自行對電臺內部系統運作、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估進行測試完成後,依本法第三十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