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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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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市場顯著地位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與資產項目,均應分離至電信服務部門及其他電信服務部門;已分離至電信服務部門者,應再分離至各種電信服務。
  2. 2.前項所稱成本包括營運成本及資金成本。
  3. 3.第一項所稱各種電信服務包括:市內網路服務、長途網路服務、國際網路服務、無線寬頻接取服務、行動寬頻服務、電路(含市內國內長途陸纜、國際海纜)出租服務、衛星行動通信服務、衛星固定通信服務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服務等服務。
  4. 4.主管機關得要求市場顯著地位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服務財務資料,按各種資費項目(如網際網路互連頻寬、市內用戶迴路、數位用戶迴路、其他電路等項目)加以細分。
  5. 5.市場顯著地位者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須與其個體會計資料一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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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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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市場顯著地位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與資產項目,均應分離至電信服務部門及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