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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報告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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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事報告送請簽證時,航政機關或有關權責機關除當時確知所報告之海事並未發生者外,應即予以簽證。
  2. 2.海事報告之簽證,僅係證明船長已作成海事報告及將海事報告送請簽證之時間。但海事報告之內容及海事責任之認定,均不在簽證所證明範圍內。
  3. 3.航政機關或有關權責機關簽證海事報告,應船長親自到場當面簽字。但經對海事報告、航海日誌及護照上之船長簽字,認為得予簽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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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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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報告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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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事報告規則第 9 條規定:「海事報告送請簽證時,航政機關或有關權責機關除當時確知所報告之海事並未發生者外,應即予以簽證。海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事報告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