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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復航前申請檢查種類如下: 一、申請復航時間未逾航行期限者,其所有人應申請臨時檢查。 二、申請復航時間已逾航行期限者,其所有人應申請定期檢查。但該船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所有人應申請特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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