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船舶檢查規則第 11 條,根據該法規條文,船舶的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依第五條規定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另外,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受理申請案件,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之理由。 舉例來說,根據「船舶檢驗及驗船之執行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之 1,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第五條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提出檢查申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在三個月內完成檢查,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船舶所有人或船長的理由。 以上資料是根據最新的《船舶檢驗及驗船之執行及管理辦法》,並與船舶檢查規則第 11 條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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