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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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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之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依第五條規定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之。
  2. 2.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受理前項申請案件,除特別檢查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船舶檢查規則第 11 條,根據該法規條文,船舶的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依第五條規定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另外,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受理申請案件,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之理由。 舉例來說,根據「船舶檢驗及驗船之執行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之 1,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第五條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提出檢查申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在三個月內完成檢查,除非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可歸責於船舶所有人或船長的理由。 以上資料是根據最新的《船舶檢驗及驗船之執行及管理辦法》,並與船舶檢查規則第 11 條有關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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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檢查規則第 11 條規定:「船舶之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依第五條規定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檢查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