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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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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規定應配置四零六兆赫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之船舶,除已將相關資料提供航政機關登錄且無異動者外,船舶所有人依前條申請檢查時應填具四零六兆赫船舶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持有者資訊登錄表(如附表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檢查規則第 13-1 條的規定,船舶在配置四零六兆赫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後,必須將相關資料提供航政機關登錄。除非船舶所有人已經提供相關資料並且無異動,否則在申請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應填具四零六兆赫船舶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持有者資訊登錄表。 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包括船舶檢查規則的相關法規文件以及相關航政機關的登錄表格。更具體來說,船舶所有人應該根據檢查規則的要求填寫持有者資訊登錄表,並將其提交給相關航政機關進行登錄。這樣便符合了船舶檢查規則第 13-1 條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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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檢查規則第 13-1 條規定:「依船舶設備規則規定應配置四零六兆赫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之船舶,除已將相關資料提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檢查規則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