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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建船舶申請建造中檢查時,應由申請人於船舶建造前依主管機關所訂頒有關法令規定將建造圖說分別送請第五條規定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未經核可不得施工。
  2. 前項圖說必須包括船舶曲線圖、一般佈置圖、船體結構圖、輪機佈置圖、規範說明書及必要計算書。
  3. 客船之建造圖說應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或驗船機構認可,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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