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核可之船舶載運散裝貨油適載文件、裝載資料及相關圖說,應至少留置在船上一份,以供航政機關之查驗,並供船長作裝載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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