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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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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裝載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船舶穩度資料。 二、壓載及排出壓載水之速率和能力。 三、與船體結構強度有關之一般裝卸事項,包括在裝卸貨物、壓載作業及航行期間的最惡劣作業狀態下之限制。 四、在裝卸貨及航行期間船體之容許力和力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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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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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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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檢查規則第 16-2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裝載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船舶穩度資料。 二、壓載及排出壓載水之速率和能力。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檢查規則第 1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