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裝載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船舶穩度資料。 二、壓載及排出壓載水之速率和能力。 三、與船體結構強度有關之一般裝卸事項,包括在裝卸貨物、壓載作業及航行期間的最惡劣作業狀態下之限制。 四、在裝卸貨及航行期間船體之容許力和力矩。
前條第一項裝載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船舶穩度資料。 二、壓載及排出壓載水之速率和能力。 三、與船體結構強度有關之一般裝卸事項,包括在裝卸貨物、壓載作業及航行期間的最惡劣作業狀態下之限制。 四、在裝卸貨及航行期間船體之容許力和力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