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檢查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造中船舶之特別檢查,自施工開始以迄試航為止,其材料、工藝、工作情況與佈置等,均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核可,經發現未能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或與業經審核之圖說有出入時,應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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