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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建船舶應在船體建造完成階段之適當時期,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施行傾側試驗,以決定船舶之穩度。但新建船舶其同型船業經施行傾側試驗,其有關穩度之計算書等業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可者,得申請准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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