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船舶應在船體建造完成階段之適當時期,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施行傾側試驗,以決定船舶之穩度。但新建船舶其同型船業經施行傾側試驗,其有關穩度之計算書等業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申請准免施行。
根據船舶檢查規則第19條,新建船舶應在船體建造完成階段之適當時期,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施行傾側試驗,以決定船舶之穩度。此舉是確保新建船舶在船體建造完成後,在穩度方面達到符合標準的要求。然而,如果新建船舶是同型船且已經經過傾側試驗,並且有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的有關穩度之計算書等文件,則可以申請准免施行傾側試驗。 參考資料: 根據被告所提出中央氣象局地面天氣圖九十年三月八日台灣北部海面「東北轉偏東風,八陣風十轉六級,巨轉大浪」,以及九十年四月四日「東北轉東南風,七陣風九轉五級,大轉中浪」的資料,可見得友泰一號船在遭遇風浪時確實面對了正常情況下的天氣型態,因此符合新建船舶應施行傾側試驗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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