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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檢查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體水線下部分應配合定期檢查,於不超過三十個月進塢、上架或上坡一次,以檢查船殼外板艉肋材、舵、推進器、艉軸套及所有之通海裝置包括海水閥體及其附屬裝置等。舵承及艉軸承之間隙應予測記。屬木船並應予捻縫。
  2. 船齡未滿十五年之船舶,前項船體水線下檢查,得由驗船機構出具漂浮狀態下之水下檢查可報告替代之。但客船及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不得替代者,仍須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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